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指在我院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助学贷款科,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助学贷款科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助学贷款科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 负责与省教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 在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4. 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 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助学贷款科的指导下,负责本院、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学贷款科审批、建档;
2. 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助学贷款科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 配合助学贷款科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到、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 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助学贷款科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助学贷款科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全院性的活动每学期组织1-2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开展3-4次,为贷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1-2次。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加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和了解相关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4. 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和基本生活费);
6. 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具体贷款金额由院助学贷款科根据学院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为四年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7年,三年制专科生一般不超过6年,准许贷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贫困原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2. 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助学贷款科,助学贷款科审核无误后报学院确定,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 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簿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没有家长的学生,要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承诺);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学生贷款、承诺何时还款、违约愿意承担责任、愿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 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助学贷款科审批;
5. 助学贷款科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最后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科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助学贷款科。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科根据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科收到资金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7月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或参军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学贷款科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学贷款科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贷款展期与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贷款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参军、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学贷款科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必须在助学贷款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助学贷款科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回收与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贷款科和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助学贷款科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助学贷款科,由助学贷款科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科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科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助学贷款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助学贷款科、相关系都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与个人奖金和评先挂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1. 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登记、公布跟踪结果;
2. 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 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勤工俭学活动,全面走访毕业借款学生;
4. 一旦发现违约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省教贷中心。
第二十九条 院助学贷款科服从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业务领导,及时完成他们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助学贷款科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贷中心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激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其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单独考核原则,独立于本院的其他考核之外,不相互交叉、覆盖;
2. 各院、系与助学贷款科相结合原则;
3. 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4. 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对象包括院助学贷款科和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助学贷款科为第一责任单位,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教贷中心按考核办法得出结果,根据考核得分排出名次。
第三十五条 考核程序:由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助学贷款科分别作出工作总结,再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结合教贷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作出评判,考核结果最终经院领导审定。
第三十六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1. 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物质奖励,根据教贷中心对我院奖励额度的60%,用于奖励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及有关人员;精神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可被确定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 惩戒。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可以采取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责成作出检讨、扣发工资奖金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情节可以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贷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本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院助学贷款科负责解释。
安阳 工 学 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